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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农追偷瓜者赔300块 法律专家:民警处罚不当

发布时间:2019-08-04  来源:新华网-央广网  字体大小[ ]

   瓜农追偷瓜者致其擦伤反赔300块,警方回应称“已退还”,处理是否妥当?

  据中国之声报道:这两天,河南鹤壁淇县的瓜农庞某因制止偷瓜行为导致偷瓜人受伤并反被要求赔偿的经历,引发全网关注。瓜农在接受河南媒体采访时抱怨,“人家来偷我的西瓜,我还要倒赔她300元钱,觉得这事不太合理。”那么,事情的经过到底是怎样的?警方为何最初这么判定?

  瓜农阻拦偷瓜女致其擦伤,警方协调“瓜农赔300元”?

  河南淇县瓜农庞某家中承包了200亩地种西瓜和玉米,但经常有附近的人趁瓜熟后来偷瓜。

  庞某:“我在这儿承包二百亩地,我种的西瓜,都是这一片的,都是成群合伙的,都是来偷,偷的我没办法。本来今年天也干,西瓜产量也不高,偷的比卖的还多呢。”

  7月29日,两名女子开着三轮车来偷西瓜,庞某在与她们拉扯时,一女子的膝盖擦破流血并报了警。民警协调让庞某赔偿300元医药费,这让庞某十分委屈。

  庞某:“就这两个女的,她装得多,她在后头,我叫她站着她不站,她跑呢,我在后头拉她一下,拉她一下,她电车也歪了,她那膝盖可能是扫着地了,她俩膝盖擦流血了。(警察)来这儿处理了,叫倒给她三百块钱,我觉得这事儿太委屈了。她来偷我的西瓜,我还得倒赔她300块钱,这事儿我觉得太不合理。”

  根据淇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的通报,7月29日6时44分,淇县北阳镇枣生村村民宋某(女)与其女儿耿某骑电动车路过庞某的西瓜地时,宋某下地摘了八、九个西瓜,价值二十余元。当她与女儿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时,庞某追赶中拉拽电动车把,致使三人同时摔倒。耿某双膝盖擦伤,电动车车把摔坏。民警出警后进行了询问,因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对宋某及其女儿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考虑到宋某及其女儿受伤,即进行了现场调解,庞某赔偿宋某伤情300元。

  对于这样的处罚,庞某越想越憋屈,他说,以后就算看到有人偷西瓜也不敢追了。

  庞某:“撵也不敢撵,拦也不敢拦,再撵,我再赔钱,我的西瓜,我连本都没有了。”

  律师:偷瓜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抢劫罪

  报道一出,引发一片质疑。对此,淇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淇县”8月2日深夜发布通报回应说:事件经媒体报道后,淇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在民警耐心教育训诫下,宋某及其女儿认识到自己错误在先,主动退还了之前赔偿的300元,双方达成谅解。同时,派出所民警也帮助庞某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设醒目标语提醒劝戒随意摘瓜行为。

 

图片来源:河南省鹤壁市淇县公安局官方微博

  但是,警方的这一回应再度引发质疑。此事经报道后,引发舆论热议。法律专家岳屾山说,偷瓜是违法行为,如果案值较大则构成犯罪。

  岳屾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像这种盗窃的话是一般按照数额来追究责任的。这种偷取或者说是窃取他人的田地里的这些作物,这个其实来讲也是属于一种盗窃行为,如果说金额比较少的话,他可能就不构成犯罪,具体的金额的话是根据每个地方不同的经济状况会有各自的这种入罪的标准,不构成犯罪的话,我们说它还是可以受到治安处罚的。”

  如果盗窃行为转化成了抢劫,则无论金额大小,都有可能构成抢劫罪。

  岳屾山:“如果说是犯盗窃之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的,那么就要按照抢劫罪来进行处理了。抢劫罪的话就没有数额的限制了,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这种使用暴力和威胁的这种方式来抢夺财物,哪怕说可能只抢了一块钱,也有可能会构成抢劫罪的。”

  法律专家称瓜农行为属正当防卫,民警判罚不合理

  岳屾山表示,瓜农现场抓小偷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在此过程中造成的嫌疑人或违法人损害,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

  岳屾山:“其实不管是被盗窃的人或者说被抢劫的人本人,或者说是其他的人民群众,如果说见到这种不法行为的时候,其实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就是说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来实施这种防卫,那么它是属于一种正当防卫的行为,如果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基本上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什么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度,在多起正当防卫案件中曾引起争议,岳屾山表示,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属于正当防卫过度。

  岳屾山:“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他实施的防卫行为的这种程度已经能够制止犯罪了,但是他仍然在继续实施这种打击行为,或者说对本来是一个小的这种侵害行为,或者说没有急迫的这种暴力性的行为的时候,他实施了比较严重的一种打击行为来进行防卫,这个可能就属于是超过必要的限度,那就要需要承担责任了。”

  岳屾山认为,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我们国家都强调惩恶扬善,所以民警判罚瓜农向偷瓜者赔偿300元是不恰当的。

  警方合理协调,公正判罚,才能让百姓心安

  岳律师提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即便情节较轻,不按此执行,民警也不能“和稀泥”,反而让制止偷瓜的人要赔偿偷瓜的人。更令人疑惑的是,在当地警方的第二份通报中,对于“偷瓜”的行为依旧没有明确认定,继续“和稀泥”说是“摘瓜”。也难怪有媒体继续质疑“让赔偿的是你,让退回赔偿的也是你”。

  很多人也开玩笑说,谁年轻的时候还没在别人的地里摘过几个西瓜?但是,偷,就是偷,可不能纵容。更重要的是,关于盗窃和防卫行为,并非无法可依、理应依法办事。我们注意到,警方的第二份通报中提到,民警帮助瓜农庞某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设醒目标语提醒劝戒随意摘瓜行为。这份提醒,算是一个补救。但作为执法者,警方更应反思——除了立起瓜田里的“稻草人”、做好小打小闹的“调解员”,怎么才能该出手时就出手,在每一个哪怕看起来家长里短的个案里,依法守护百姓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制网摘编 崯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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